关于做好2025年度市外资研发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水平,加大对在宁外资企业开展本土创新支持力度,我市将在支持开展科技创新、提高研发便利度、鼓励引进海外人才、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等方面对外资研发中心和拟申报外资研发中心企业提供重点保障和支持。原则上必须通过南京市外资研发中心核定后,才能进行省级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省外资研发中心申报认定。
现将报送相关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符合《省商务厅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外资研发中心推进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商资〔2023〕453号)有关条件的南京市外资研发中心
二、申报条件
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形式包括独立法人和内部独立部门或分公司。同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南京市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研发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
3、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且持续有研发投入;
4、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盖章的申请书(内容包括:研发中心基本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研发人员配备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信用承诺等);
2、股东或董事会关于设立研发中心的佐证材料;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者证明其研发投入的其他审计材料;
4、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附件1);
5、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附件2);
6、外资研发中心所属企业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
四、申报流程
1、申请报送。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按序装订成册(A4尺寸),一式两份报送至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
2、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通知中申报条件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外资研发中心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将辖区内初审合格的外资研发中心情况汇总填写《初审合格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情况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两份)统一报送至市商务局。
3、市级审核。市商务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并视情对部分申报主体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走访。会审核定结果向省商务厅、省科技厅报告。
五、要求
申报企业需按要求如实申报,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如为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外文材料需提供翻译件(包括研发设备为英文名的需翻译为中文名称)。附件2、4、5表格请7月16日下午15:00前发至联系人邮箱。申报材料须编写目录并装订成册(A4尺寸),7月18日11:00前将申报材料电子档发送至我处联系人邮箱,同时报送纸质材料。
联系人:朱亦然 58531623 1843816747@qq.com
材料报送地址:江北新区云政街9号共享空间2302室